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務公開,是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依法行政過程中,依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社會公眾公開相關事宜,以及具體規(guī)定。
第三條推行政務公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政務公開的范圍主要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主動公開是指對于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和參與的事項,本機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jù)自身需要,向本機關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單位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向申請人公開。
第五條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相關政務公開的義務。
第二章 主體責任和組織領導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于本機關各相關部門、各村(社區(qū))及下屬單位(以下簡稱政務公開單位)。
第七條成立鎮(zhèn)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政辦,負責本單位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政務公開工作機構主要包括以下職責: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主動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做好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政府網的內容保障工作,維護本單位開設的政務新媒體;
(六)建立并維護政務公開溝通渠道,為申請人向本單位申請信息公開提供便利;
(七)其他與政務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責。
第九條配齊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確保工作人員熟悉掌握各項業(yè)務,深入推動政務公開工作縱深發(fā)展。
第十條加強內部培訓,提高政務公開意識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程序與形式
第十一條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政務信息進行屬性分類,按照其性質和內容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類。
第十二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或政務新媒體、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其中政府門戶網站“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hu51.cn)應作為政務公開的第一發(fā)布平臺。
第十四條以下信息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三)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四)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第四章 主動公開
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主動公開本單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和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
(四)公示公告、新聞發(fā)布會、民意征集、政策解讀、年度工作總結等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務公開制度、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負責政務公開工作及監(jiān)督部門的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
(七)人大、政協(xié)建議提案辦理情況、辦理結果;
(八)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九)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本機關任務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十一)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二)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三)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四)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情況;
(十五)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十六)公務員、自用人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除已確定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具體內容外,需按照上級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七條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需要本機關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當面申請、網上平臺、信函三種途徑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r,根據(jù)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tài)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tǒng)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除特殊情況外,暫不受理除以上三種方式外的任何方式的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十九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單位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單位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單位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條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網上平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平臺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時間不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單位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本單位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心還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本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jù)申請人的要求及本單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依申請?zhí)峁┱畔?,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單位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guī)范。
第六章 政務新媒體運行管理
第三十條 黨政辦公室為微信公眾號管理部門,負責公眾號運營工作的統(tǒng)籌管理,指導各單位做好信息發(fā)布相關工作落實。
第三十一條 微信公眾號管理按照“誰申請,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運營方對信息排版、信息發(fā)布的及時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信息的范圍包括:公告、通知;重要工作及活動宣傳;政策文件及解讀;結合工作需要,需發(fā)布或轉載的其他信息;由各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發(fā)布的信息。發(fā)布、轉載的信息必須嚴格履行審核程序,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涉密信息不得發(fā)布。
第三十三條 擬稿人負責信息資料的收集及整理,并形成初稿,對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擬稿人將初稿信息送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核后提交黨政辦公室宣傳科,黨政辦公室宣傳科對信息選材、信息合適性進行審核后提交運營方進行文字編輯、排版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fā)布的信息需注明擬稿、責編、校對、審核及簽發(fā)人,轉載的信息需注明信息來源,信息來源必須為官方渠道。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考核
第三十五條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政務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根據(jù)政務公開工作要求,把工作任務分解至相關部門和村(社區(qū)),明確分工。
第三十七條嚴格實行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政府信息公開需由分管領導、保密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能發(fā)布,以促進政務公開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運行。未經保密審查,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一旦發(fā)現(xiàn),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后果的,將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本鎮(zhèn)績效考核體系,考核方式依據(jù)相關制度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鎮(zhèn)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